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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6

各院、系(部):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的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开展2019-2020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院将受助标准分为3档,一般困难学生为1档,资助金额为2100元;困难学生为2档,资助金额为3300元;特殊困难学生为3档,资助金额为45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五条的规定,就我院实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

以下学生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学习成绩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学分绩点)需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大专业原则上排名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成绩排名需经教务处审定),低于50人小专业原则上排名前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3优先评审条件

1荣获省(市)级表彰或者参加全国(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的优先;

2)院学生会、团委会干部及优秀学生奖励获得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

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学习成绩

1)上学年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8-2019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学生处、团委、各院系(部)等,成绩排名需经教务处审定。

2)上学年素质积分评价综合考评为良好以上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8-2019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优先评审条件

1)荣获省(市)级表彰或者参加全国(省)级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的优先;

2)院学生会、团委会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奖励获得者优先;

3)家庭特别困难的优先。

(三)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在当前学年(2019-2020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下列情况者优先: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优先;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优先;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4.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评审原则和程序

(一)评审原则

评审中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二)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各院系(部)依据学院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本院系(部)公布,各院系(部)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部)推荐名单,并在本院系(部)公示进行公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助学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审核各院系(部)上报的名单及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最终确定受资助和奖励学生推荐名单。

4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获奖及资助情况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类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时间安排

1.1010-1014日,各院系(部)组织评审,并通过民主评议产生拟推荐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2.1015-1021日,各院系(部)对拟推荐的受资助学生进行公示;

3.1022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

4.1023-1029日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拟获奖和受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1030日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材料报送

各院系(部)须于1022日上午将申报材料按如下要求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纸质材料须加盖院系(部)公章):

1.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纸质一式一份;

3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需院系(部)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部)印章;

4)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与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二份),审批表除了签字处其余一律A4纸双面打印;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需院系(部)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部)印章;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与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二份),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审批表除了签字处其余一律A4纸双面打印;

3.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2019-2020学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一式一份),需院系(部)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部)印章;

3)《2019-2020学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仅报电子表格)。

报送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学生处袁月老师邮箱370860625@qq.com,联系电话:0831-8270445

五、管理和监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院系(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本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和优秀学生的奖励工作。

(三)各院系(部)学生资助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各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交叉使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自觉接受全师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六、评审纪律要求

(一)必须按照程序组成院系(部)级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院系(部)领导、专业主任、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并有会议记录。

(二)评审中应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不能分解指标,随意扩大和缩小。

(三)坚决杜绝评审中的徇私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学生处、监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院系(部)进行抽查,检查各系评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纳入院系(部)考核。

附件:

12018-201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2018-201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62019-2020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

72019-2020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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