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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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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现代产业集聚区,推进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三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区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法人资格独立、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机构,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第一条 企业入驻扶持。对固定资产(包括新建厂房及生产辅助用房、新购设备等但不包括政府补贴形成的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新区管委会认定,全额完成投资协议当年约定考核指标的,根据收支平衡年限和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结合产业类别和投资规模,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如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全额完成,但达到投资协议当年约定考核指标60%以上的,以全额完成的扶持金额为基数,按比例给予扶持。

企业租赁新区标准厂房自用的,按照“先交后返”的方式,自入驻装修之日起前3年返还全部租金,经考核合格后两年返回50%租金。厂房的租金每3年根据市场价格做一次调整,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第二条 经营贡献扶持。未享受股权投资或债权扶持的新建工业项目,建成投产起8年内,以企业对新区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前3年按不高于100%,后5年按不高于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研发创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其他同级别国家级技术或企业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四川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其他同级别省级技术或企业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

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特等、一等、二等奖励并在宜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分别给予1.2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省特等、一等、二等奖励并在宜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承接和转化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或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且年销售额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第四条 品牌创建扶持。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0万元扶持;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成长壮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0亿元增长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对首次纳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100强(综合排名)”名单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扶持;对新引进或市内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扶持;对首次纳入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录库培育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0万元扶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行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20万元、50万元扶持;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扶持。

第六条 市场拓展扶持。对举办经省级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对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组织的知名展会,按照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扶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企业,按照其广告费的5%给予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产业联动扶持。企业采购区内无关联企业生产的设备或者产品,年累计采购额达500万元以上(含)的,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不高于当年累计采购额的3%给予买方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第八条 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四川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不超过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配套,且扶持金额与国家、省(部)扶持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对获得非新区内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20%,给予被投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扶持;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对在主板上市后迁入新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对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差额扶持。

自企业入驻之日起5年内,向持牌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且用于新区范围内投资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扶持,根据投资额度,每12个月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的,一次性按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九条 股权投资或债权扶持。对入驻新区的高成长性企业,新区管委会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视项目情况给予股权投资或债权扶持。

第十条 物流扶持。新落地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不高于实际年主营业务收入8‰的标准给予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原材料物流扶持。

第十一条 人才扶持。对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作协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际专业学会会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高端人才,经认定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安家扶持,5年内最高可享受30000元/月的创业扶持。

对新入驻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对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员(不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按其工资薪金对新区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前三年给予个人100%扶持,后两年给予个人50%扶持。

对引进到新区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全日制硕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承诺全职在新区工作5年及以上的,给予为期五年每年8万元、4万元的安家扶持。

第十二条 要素保障。在企业竣工投产后,除用电成本占生产成本比例达10%以上且年度用电量达到8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可按0.35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保障外,其余用电按照0.39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保障;用气按照2.07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 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能为新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新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后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扶持。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对入区企业奖励、扶持内容与市区相关扶持政策重合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得迁出新区、不得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贷款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第十六条除市财政扶持的政策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受益地财政承担,该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与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入驻企业,扶持政策执行比例、给付节点等根据项目经济社会贡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本政策作为先进制造业普适性政策,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装备制造四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附后。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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