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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发展共同体章程
时间:2022-03-07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发展共同体

  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部署,结合四川省教育厅与重庆市教委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教育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内容,围绕两地产业发展对智能制造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促进成渝两地智能制造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与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发起,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发展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的活动,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共同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发展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以服务成渝地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为宗旨,以智能制造专业群建设为纽带,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相关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以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培养智能制造所需的技能技术人才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加强“政、校、行、企、研”的合作,实现共同体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根本上促进校企深度融合,为成渝地区培养高素质智能制造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共同体组织模式: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员之间对师资队伍、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信息等资源实行共享。

第五条 共同体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共同体目标:以行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发挥共同体成员各方优势,促进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工作。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体系和运行

机制,打造成渝地区产教融合发展共同体品牌。

第七条 共同体任务:

1. 健全共同体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共同体章程;制定共同体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共同体的工作计划;审议共同体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共同体理事提出的议案;审议和决定共同体的其它重大事项等。

2.深化产教融合,构建人才培养体系。设立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商智能制造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设计开发以行业职业典型工作任务为引领的专业标准体系;合作开发和共享课程资源;合作开发形式多样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共同参与教学改革研究;共享设备,共享师资,共建专业实训基地。

3.建设高水平的教科研队伍。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建设共同体人力资源互惠交流机制,加强校企之间人员互派挂职工作力度。

4.搭建技术研究平台。出台平台管理办法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建设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团队项目孵化基地,共同研讨智能制造新思想、新理念、新标准、新技术;建设智能制造技术研究中心,开展智能制造技术的试验和推广。

5.开展社会服务。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创新创业培训包、1+X证书职业技能考核辅助培训资源包、社会化技能培训资源包等技能培训资源;拓展行业、企业认证,拓展1+X认证,开展新职业、新工种认证,开展多种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专业师资培训基地和企业技术骨干培训进修基地,拓展其他政策性培训基地。

6.合作举办专业技能竞赛。开展“西门子杯”中国智能制造挑战赛(西南赛区),建成“西门子杯”中国智能制造挑战赛重庆赛区永久基地,建成世界技能大赛移动机器人项目重庆集训基地,承办国际性比赛,营造品牌赛事生态圈。


第三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高职院校、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院所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等,若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恪守共同体宗旨,提交申请并经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
第九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1.提交加入共同体申请书;
   2.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3.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 共同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成员共同的权利
   1.对共同体重大事项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共同体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3.拥有享受本共同体内资源平台上产教融合资源的优先权;
   4拥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5.拥有建议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6.拥有参与本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7.对本共同体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8.拥有对本共同体名称的保护权及命名表决权;经共同体授权有共同体名称的使用权。
   (二)共同体成员共同的义务
   1.遵守共同体章程,遵守共同体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共同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3.维护共同体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4.加强共同体内部交流沟通,及时向秘书处通报情况,反馈信息;
   5.按时完成本共同体部署的工作。

第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共同体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人才培养、科技推广与创新、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招生就业等主题活动;
   2.享有优先与成员企业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权利,有计划安排学生到成员企业完成见习、顶岗实习;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享有与其他成员单位合作办学和共同开展科技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权利;
   5.优先接收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技术专家、管理干部到校任教;
   6.享有选派教师在成员院校接受培训、在成员企业单位顶岗培训的权利;
   7.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技能训练等过程中遇到困难,有要求支援的权利。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根据成员单位要求,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毕业生;
   2.与成员单位共建培训基地,共享教育资源,为成员单位提供人力、智力支持;
   3.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4.根据共同体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师资员工培训服务、技能鉴定及科研成果转化;
   5.与其他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科研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用成员单位的教育资源、人才和行业信息;

2.与成员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活动,优先获得成员单位的科研成果使用权;
   3.有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权利;
   4.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5.优先获得共同体内成员学校、成员企业间合作洽谈的权利;
   6.可通过共同体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企事业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
   7.在生产中遇到困难,有要求支援的权利。
   (二)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有为成员院校在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人才培养重要环节上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义务;
   2.参与成员学校专业标准、课程标准的制定;
   3.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与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应用中心和教师访问工作站;
   4.及时反馈毕业生需求信息,提供人才培养要求,优先录用成员学校的毕业生;
   5.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三条 成员协会的权利义务:

(一)成员协会的权利:

1.优先享用成员单位的教育资源、人才和行业信息;

2.优先享有成员的各种资源使用权;
3.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二)成员协会的义务:

1. 为成员院校和企业提供各种业务指导;

2. 为共同体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 参与共同体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业提供人オ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四条 共同体成员退出本共同体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共同体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常务理事会有权责令其退出共同体。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任期三年,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共同体的常设决策机构。共同体内设联合秘书处,作为共同体的协调机构,负责共同体日常工作。共同体在成渝地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共同体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共同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一定的产教融合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
   3.身体健康;
   4.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共同体设轮值理事长2名(轮值期为1年),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成员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请共同体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和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机制,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常务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产生和撤销本共同体所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
   3.决定本共同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本共同体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9.本条第1,2条须以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共同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共同体日常工作;
   4.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职教共同体发展的有关议案;

3. 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4. 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秘书处是共同体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收集、发布有关信息;
   3.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4.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负责共同体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汇集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收集、发布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6.代管共同体财务工作。

第六章 共同体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共同体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确定共同体的工作计划;

3.审议确定共同体组织机构;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共同体成员的退出;

5.统筹共同体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6.审议通过共同体理事提出的议案;

7.审议和决定共同体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共同体秘书处是共同体的专职服务机构,设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其职责是:

1.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收集共同体成员意见和建议,为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3.负责共同体的宣传、文档管理和人才库建设工作;

4.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负责共同体的内外联络工作。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1. 牵头单位支持;

2. 社会捐赠;

3. 通过共同体内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经费由秘书处依托的学校代管。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共同体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共同体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共同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七条 共同体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产教融合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共同体成立之日起生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同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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